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6期
23,28
,共2页
法人%制度价值%法人的范围
法人%製度價值%法人的範圍
법인%제도개치%법인적범위
"法"在我国立法中有特定的含义,认为只有团体成员对团体的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才是法人,其余团体一律无法人资格.本文从理论的层面,从法人制度价值的角度来分析法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凡为法律主体之团体,均可称为"法人",而不论其责任形式如何.
"法"在我國立法中有特定的含義,認為隻有糰體成員對糰體的責任承擔有限責任的纔是法人,其餘糰體一律無法人資格.本文從理論的層麵,從法人製度價值的角度來分析法人的範圍,筆者認為凡為法律主體之糰體,均可稱為"法人",而不論其責任形式如何.
"법"재아국입법중유특정적함의,인위지유단체성원대단체적책임승담유한책임적재시법인,기여단체일률무법인자격.본문종이론적층면,종법인제도개치적각도래분석법인적범위,필자인위범위법률주체지단체,균가칭위"법인",이불론기책임형식여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