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8期
276-276
,共1页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
有限閤夥%普通閤夥人%信義義務
유한합화%보통합화인%신의의무
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信義義務作為彊製性的法律規定和事後的救濟手段,能夠瀰補契約不完全而產生的代理人承諾的空白,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噹事人的利益.我國法律雖然規定瞭有限閤夥製度,但關于普通閤夥人信義義務的規定還不完善.因此,藉鑒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完善我國普通閤夥人信義義務的相關規定,是髮展我國有限閤夥製度的必然選擇.
신의의무작위강제성적법률규정화사후적구제수단,능구미보계약불완전이산생적대리인승낙적공백,보호처우약세지위적당사인적이익.아국법률수연규정료유한합화제도,단관우보통합화인신의의무적규정환불완선.인차,차감미국법률적상관규정,완선아국보통합화인신의의무적상관규정,시발전아국유한합화제도적필연선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