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6期
289
,共1页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可交易性
農村房屋%買賣閤同有效%可交易性
농촌방옥%매매합동유효%가교역성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可以肯定农村房屋是物权的一个客体,并且是完全的物权.但是由于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上,所以农村房屋的交换价值大打折扣,其只能让特定的某些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本文论证在现有社会环境、法律的框架下农村房屋是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进行转让,让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并让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预定性.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繫可以肯定農村房屋是物權的一箇客體,併且是完全的物權.但是由于農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質的集體土地上,所以農村房屋的交換價值大打摺釦,其隻能讓特定的某些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本文論證在現有社會環境、法律的框架下農村房屋是可以髮揮最大的價值進行轉讓,讓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併讓法律關繫更加穩定,權利人的利益具有預定性.
근거아국목전적법률체계가이긍정농촌방옥시물권적일개객체,병차시완전적물권.단시유우농촌방옥시건립재구유복리성질적집체토지상,소이농촌방옥적교환개치대타절구,기지능양특정적모사인이특정적방식사용.본문론증재현유사회배경、법률적광가하농촌방옥시가이발휘최대적개치진행전양,양소유인적이익최대화,병양법률관계경가은정,권리인적이익구유예정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