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2期
169,179
,共2页
律师%不当执业%赔偿%违约责任%保险
律師%不噹執業%賠償%違約責任%保險
률사%불당집업%배상%위약책임%보험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外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确立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保险的举措将成为该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保障.
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執業賠償製度最早是由西方國傢建立起來的,外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的經驗對我國律師責任賠償製度的構建與完善有著一定的啟示作用.確立律師執業賠償責任的違約責任性質,明確律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主體地位以及建立律師執業賠償基金和保險的舉措將成為該製度得以有效運作的前提保障.
현대의의상적률사집업배상제도최조시유서방국가건립기래적,외국급아국향항지구적경험대아국률사책임배상제도적구건여완선유착일정적계시작용.학립률사집업배상책임적위약책임성질,명학률사사무소적배상책임주체지위이급건립률사집업배상기금화보험적거조장성위해제도득이유효운작적전제보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