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16期
91-92
,共2页
目的范围%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目的範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목적범위%권리능력%행위능력
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也不是对法人机关代表权的限制,而是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一种价值选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效力,当企业法人的越围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应该认定为有效.
企業法人的目的範圍,不是對企業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製,也不是對法人機關代錶權的限製,而是對法人具體權利範圍的限製,這種限製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是一種價值選擇.在市場經濟高度髮達的現代社會,我們有必要重新攷慮企業法人超越目的範圍行為的效力,噹企業法人的越圍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彊製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益,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都應該認定為有效.
기업법인적목적범위,불시대기업법인권리능력화행위능력적한제,야불시대법인궤관대표권적한제,이시대법인구체권리범위적한제,저충한제이보호사회공공이익위목적,시일충개치선택.재시장경제고도발체적현대사회,아문유필요중신고필기업법인초월목적범위행위적효력,당기업법인적월위행위불위반법율법규적강제성규정,불위반사회공익,무론상대인시부선의,도응해인정위유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