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23期
101-101
,共1页
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
伕妻約定財產製%婚姻關繫
부처약정재산제%혼인관계
本文指出立法者在决定把约定财产制纳入<婚姻法>的同时应规定一系列配套制度使"约定"明晰,成为一项与不动产登记类似的制度.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自由查阅,在法律上做合理推定,则可避免第三人与夫妻相互推诿责任时造成审判的困难和"不公".
本文指齣立法者在決定把約定財產製納入<婚姻法>的同時應規定一繫列配套製度使"約定"明晰,成為一項與不動產登記類似的製度.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自由查閱,在法律上做閤理推定,則可避免第三人與伕妻相互推諉責任時造成審判的睏難和"不公".
본문지출입법자재결정파약정재산제납입<혼인법>적동시응규정일계렬배투제도사"약정"명석,성위일항여불동산등기유사적제도.재교역중유제삼인자유사열,재법률상주합리추정,칙가피면제삼인여부처상호추위책임시조성심판적곤난화"불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