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30期
208-209
,共2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承包經營權%農地使用權%流轉
토지승포경영권%농지사용권%류전
在现行法制框架下,农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债权性,这是由于立法者希望兼顾农用地的流转收益功能和保障功能所造成的.以农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为例进行分析可知,这种“兼顾”的结果是低效的,未能很好地实现立法的初衷.应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以及农村保障制度进行完善,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功能与保障功能得以协调.
在現行法製框架下,農地使用權兼具物權性與債權性,這是由于立法者希望兼顧農用地的流轉收益功能和保障功能所造成的.以農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為例進行分析可知,這種“兼顧”的結果是低效的,未能很好地實現立法的初衷.應對農地使用權的流轉製度以及農村保障製度進行完善,使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收益功能與保障功能得以協調.
재현행법제광가하,농지사용권겸구물권성여채권성,저시유우입법자희망겸고농용지적류전수익공능화보장공능소조성적.이농지사용권적전양조건위례진행분석가지,저충“겸고”적결과시저효적,미능흔호지실현입법적초충.응대농지사용권적류전제도이급농촌보장제도진행완선,사농지사용권적류전수익공능여보장공능득이협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