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11期
20-21
,共2页
法律地位%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
法律地位%第三類民事主體%非法人糰體
법률지위%제삼류민사주체%비법인단체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非法人团体”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存在要素频繁地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对其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当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意见.本文尝试着透过现有的主体资格理论,思考界定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确立条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阐明民法典将增设第三类民事主体这一必然趋势.
在噹前的經濟生活中,“非法人糰體”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存在要素頻繁地參與民事活動.但是對其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這一問題,噹前法學界存在著多種意見.本文嘗試著透過現有的主體資格理論,思攷界定民事主體資格的相關確立條件,提齣自己的觀點併闡明民法典將增設第三類民事主體這一必然趨勢.
재당전적경제생활중,“비법인단체”작위일충신형적사회존재요소빈번지삼여민사활동.단시대기시부구비민사주체자격저일문제,당전법학계존재착다충의견.본문상시착투과현유적주체자격이론,사고계정민사주체자격적상관학립조건,제출자기적관점병천명민법전장증설제삼류민사주체저일필연추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