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25期
253-254
,共2页
犯罪所得%明知%其它方法
犯罪所得%明知%其它方法
범죄소득%명지%기타방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基础之上的下游罪名.上游犯罪不成立,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时,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三方面进行判断.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遊犯罪基礎之上的下遊罪名.上遊犯罪不成立,犯罪、隱瞞犯罪所得罪也不應成立.行為人主觀方麵,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實推定明知,允許行為人作齣閤理解釋.認定“以其它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時,應該綜閤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行為是否具有主動性、是否妨害瞭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動三方麵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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