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30期
242-243
,共2页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非科学性
民事行為%法律行為%非科學性
민사행위%법률행위%비과학성
我国的“民事行为”通说把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改名为“民事行为”,其理论依据为形而上学论而非对立统一论,违背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发展观,其不仅严重损害渴求真知的广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我国法律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应及时予以纠正.
我國的“民事行為”通說把傳統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改名為“民事行為”,其理論依據為形而上學論而非對立統一論,違揹瞭堅持馬剋思主義哲學的科學髮展觀,其不僅嚴重損害渴求真知的廣大法律專業學生的切身利益,也影響我國法律行為立法的科學性,應及時予以糾正.
아국적“민사행위”통설파전통민법상적“법률행위”개명위“민사행위”,기이론의거위형이상학론이비대립통일론,위배료견지마극사주의철학적과학발전관,기불부엄중손해갈구진지적엄대법률전업학생적절신이익,야영향아국법률행위입법적과학성,응급시여이규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