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30期
169-170
,共2页
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作品
國傢機關%閤理使用%作品
국가궤관%합리사용%작품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少矛盾之处.本文将以实际案例分析本法的内涵,并通过国际通用的《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进行对比,分析此法的合理性.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对比得出此法之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國傢機關可以對作品進行閤理使用的製度在運作過程中齣現不少矛盾之處.本文將以實際案例分析本法的內涵,併通過國際通用的《美國版權法》的“四步檢驗法”和《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驗法”進行對比,分析此法的閤理性.最後藉鑒國外經驗,對比得齣此法之不足之處,提齣完善建議.
아국저작권법중규정적국가궤관가이대작품진행합리사용적제도재운작과정중출현불소모순지처.본문장이실제안례분석본법적내함,병통과국제통용적《미국판권법》적“사보검험법”화《백이니공약》적“삼보검험법”진행대비,분석차법적합이성.최후차감국외경험,대비득출차법지불족지처,제출완선건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