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1期
279-280
,共2页
知识产权%证券化%法理基础%可行性
知識產權%證券化%法理基礎%可行性
지식산권%증권화%법리기출%가행성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以知识产权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授权契约为基础而发行.证券化对象的特殊性使得这一证券化方式表现出诸多与传统融资方式的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亚洲起步较晚,在中国亦没有实践案例,但其利于知识产权转化为资金的优越性不可置否.从法理角度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得以推广的基础,在我国现实的环境下亦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以知識產權商品化過程中產生的授權契約為基礎而髮行.證券化對象的特殊性使得這一證券化方式錶現齣諸多與傳統融資方式的不同.知識產權證券化在亞洲起步較晚,在中國亦沒有實踐案例,但其利于知識產權轉化為資金的優越性不可置否.從法理角度分析,知識產權證券化存在得以推廣的基礎,在我國現實的環境下亦具有實施的可行性.
지식산권증권화작위일충신적융자방식,이지식산권상품화과정중산생적수권계약위기출이발행.증권화대상적특수성사득저일증권화방식표현출제다여전통융자방식적불동.지식산권증권화재아주기보교만,재중국역몰유실천안례,단기리우지식산권전화위자금적우월성불가치부.종법리각도분석,지식산권증권화존재득이추엄적기출,재아국현실적배경하역구유실시적가행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