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34期
383-383
,共1页
动物与自然的法律地位%法律主体%特殊客体%实践操作性
動物與自然的法律地位%法律主體%特殊客體%實踐操作性
동물여자연적법률지위%법률주체%특수객체%실천조작성
动物和自然的法律地位,即其作为环境法主体还是客体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随着人们保护环境和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将动物和自然确定为法律主体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本文认为这个提议缺乏坚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操作性.
動物和自然的法律地位,即其作為環境法主體還是客體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隨著人們保護環境和動物的意識不斷增彊,將動物和自然確定為法律主體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而本文認為這箇提議缺乏堅實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操作性.
동물화자연적법률지위,즉기작위배경법주체환시객체적문제일직존재쟁의.수착인문보호배경화동물적의식불단증강,장동물화자연학정위법률주체적호성야월래월고,이본문인위저개제의결핍견실적이론의거화현실조작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