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19期
125-126
,共2页
立法目的%管辖利益%和解%修改建议
立法目的%管轄利益%和解%脩改建議
입법목적%관할이익%화해%수개건의
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立法目的是,将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少由不同法院审理给破产程序带来的麻烦,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海事诉讼案件,还有债务人获得和解以后提起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律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存在一些不妥当之处,需要加以修改才能更加合理.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该条的修改建议.
我國2006年新頒佈的<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立法目的是,將所有涉及債務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審理,減少由不同法院審理給破產程序帶來的痳煩,提高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但是筆者認為,對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不涉及財產爭議的案件,海事訴訟案件,還有債務人穫得和解以後提起的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律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審理,存在一些不妥噹之處,需要加以脩改纔能更加閤理.本文試就這一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併在此基礎上提齣自己對該條的脩改建議.
아국2006년신반포적<기업파산법>제21조적입법목적시,장소유섭급채무인적민사안건,집중재수리파산안건적인민법원심리,감소유불동법원심리급파산정서대래적마번,제고파산안건적심리효솔.단시필자인위,대우일사특수안건,여불섭급재산쟁의적안건,해사소송안건,환유채무인획득화해이후제기적민사안건,저사안건일률유수리파산안건적법원심리,존재일사불타당지처,수요가이수개재능경가합리.본문시취저일문제담담자기적간법,병재차기출상제출자기대해조적수개건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