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2年
30期
170-171
,共2页
在室女%人身权%缠足%财产权
在室女%人身權%纏足%財產權
재실녀%인신권%전족%재산권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标尺.孟德斯鸠说:“欧洲人认为,使心爱的女人不幸,不算厚道;亚洲人则认为,制裁女子,乃自然给予男人的特权,如果放弃,那才有点卑贱.”①在几千年来的历史长河中,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观念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男权社会中,“女人”只是作为男性的臣服者、侍奉者而出现的,她不过是作为男性的附庸、一件私人财产的形象出现在文学的百花园中,造就了其在婚姻、家庭中卑微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伦理观念的进一步强化,理学在整个社会中的广泛渗透,妇女的地位就更为低贱.按照社会学中对女性“角色”的理论,妇女按角色划分可分成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而不同角色的女性其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又有着不同的体现.本文试图从明清小说中的一些蛛丝马迹,仅探讨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婦女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婦女地位的一箇重要方麵,是衡量婦女在傢庭和社會生活中地位的標呎.孟德斯鳩說:“歐洲人認為,使心愛的女人不倖,不算厚道;亞洲人則認為,製裁女子,迺自然給予男人的特權,如果放棄,那纔有點卑賤.”①在幾韆年來的歷史長河中,男尊女卑、男彊女弱的觀唸一直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在男權社會中,“女人”隻是作為男性的臣服者、侍奉者而齣現的,她不過是作為男性的附庸、一件私人財產的形象齣現在文學的百花園中,造就瞭其在婚姻、傢庭中卑微的社會地位.尤其是明清時期,封建倫理觀唸的進一步彊化,理學在整箇社會中的廣汎滲透,婦女的地位就更為低賤.按照社會學中對女性“角色”的理論,婦女按角色劃分可分成為人女、為人妻、為人母三種,而不同角色的女性其社會地位,法律地位又有著不同的體現.本文試圖從明清小說中的一些蛛絲馬跡,僅探討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부녀적법률지위시연구부녀지위적일개중요방면,시형량부녀재가정화사회생활중지위적표척.맹덕사구설:“구주인인위,사심애적녀인불행,불산후도;아주인칙인위,제재녀자,내자연급여남인적특권,여과방기,나재유점비천.”①재궤천년래적역사장하중,남존녀비、남강녀약적관념일직영향착아문적생활,재남권사회중,“녀인”지시작위남성적신복자、시봉자이출현적,저불과시작위남성적부용、일건사인재산적형상출현재문학적백화완중,조취료기재혼인、가정중비미적사회지위.우기시명청시기,봉건윤리관념적진일보강화,이학재정개사회중적엄범삼투,부녀적지위취경위저천.안조사회학중대녀성“각색”적이론,부녀안각색화분가분성위인녀、위인처、위인모삼충,이불동각색적녀성기사회지위,법률지위우유착불동적체현.본문시도종명청소설중적일사주사마적,부탐토고대재실녀적법률지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