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2年
23期
213-214
,共2页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公證
택기지사용권%계승%공증
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否定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渊源;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遗产是否确定无误,继承人之人数、集体组织对该继承的实施所持的意见等问题.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附加使用期限、使用费等合理的限制.
我國目前的法律製度中不存在否定非集體組織成員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淵源;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公證過程中,應噹重點審查遺產是否確定無誤,繼承人之人數、集體組織對該繼承的實施所持的意見等問題.在未來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法律製度的過程中,應噹攷慮對非集體組織成員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附加使用期限、使用費等閤理的限製.
아국목전적법률제도중불존재부정비집체조직성원계승농촌택기지사용권적법률연원;판리농촌택기지사용권계승공증과정중,응당중점심사유산시부학정무오,계승인지인수、집체조직대해계승적실시소지적의견등문제.재미래진일보완선농촌택기지사용권계승법률제도적과정중,응당고필대비집체조직성원계승취득택기지사용권부가사용기한、사용비등합리적한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