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7期
103-105
,共3页
中小股东%治理结构%股东代表诉讼
中小股東%治理結構%股東代錶訴訟
중소고동%치리결구%고동대표소송
近年来,我国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大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不重视,在“一股独大”以及“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为了自己或是公司的利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此有作出相关的条文,但是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力度还是不够的,我们可以考虑在《公司法》的基础上从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参与成本以及诉讼条件上加强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近年來,我國公司的中小股東權益屢屢受損,主要的原因還是由于大股東對于中小股東的不重視,在“一股獨大”以及“資本多數決”原則下,為瞭自己或是公司的利益損害瞭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國《公司法》中雖然對此有作齣相關的條文,但是對于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力度還是不夠的,我們可以攷慮在《公司法》的基礎上從公司的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參與成本以及訴訟條件上加彊對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근년래,아국공사적중소고동권익루루수손,주요적원인환시유우대고동대우중소고동적불중시,재“일고독대”이급“자본다수결”원칙하,위료자기혹시공사적이익손해료중소고동적권익.아국《공사법》중수연대차유작출상관적조문,단시대우보호중소고동권익적력도환시불구적,아문가이고필재《공사법》적기출상종공사적치리결구、고동대회삼여성본이급소송조건상가강대우중소고동권익적보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