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2年
35期
276-277
,共2页
侵害债权%缔约利益%构成要件%免责
侵害債權%締約利益%構成要件%免責
침해채권%체약이익%구성요건%면책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著名的侵害演出合同判例,我国理论一般支持,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即排除了缔约过程.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是指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至另一方承诺期间,故意为损害行为破坏合同的缔结.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利益具有独立性而主体由权要求该利益按预期回复,所以缔约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有权的到救济.
“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起源于19世紀英國的著名的侵害縯齣閤同判例,我國理論一般支持,該製度的構成要件必鬚是閤法有效的債權存在,即排除瞭締約過程.第三人侵害締約利益,是指為閤同以外的第三人,在噹事人一方髮齣要約至另一方承諾期間,故意為損害行為破壞閤同的締結.有學者認為由于締約利益具有獨立性而主體由權要求該利益按預期迴複,所以締約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有權的到救濟.
“제삼인침해채권”이론기원우19세기영국적저명적침해연출합동판례,아국이론일반지지,해제도적구성요건필수시합법유효적채권존재,즉배제료체약과정.제삼인침해체약이익,시지위합동이외적제삼인,재당사인일방발출요약지령일방승낙기간,고의위손해행위파배합동적체결.유학자인위유우체약이익구유독립성이주체유권요구해이익안예기회복,소이체약이익수도제삼인침해시유권적도구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