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与社会
青年與社會
청년여사회
YOUNG&WORLD
2013年
11期
63-63
,共1页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危险程度
財產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危險程度
재산보험%표적전양%통지의무%위험정도
新《保险法》第49条对于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做了显著的变动,尤其是关于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转让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规定备受关注和争议。但此次修订对于通知义务的主体、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未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未有详细说明,导致在适用中仍存有不确定性。而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显著性”也应明确界定,以减少实践纠纷,妥善平衡与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新《保險法》第49條對于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在原保險法的基礎上做瞭顯著的變動,尤其是關于被保險人和受讓人的通知義務以及轉讓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規定備受關註和爭議。但此次脩訂對于通知義務的主體、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未通知的法律後果併未有詳細說明,導緻在適用中仍存有不確定性。而對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顯著性”也應明確界定,以減少實踐糾紛,妥善平衡與保護保險閤同各方噹事人的利益。
신《보험법》제49조대우재산보험표적적전양재원보험법적기출상주료현저적변동,우기시관우피보험인화수양인적통지의무이급전양시보험표적“위험정도현저증가”적규정비수관주화쟁의。단차차수정대우통지의무적주체、통지적시간、방식이급미통지적법률후과병미유상세설명,도치재괄용중잉존유불학정성。이대우보험표적위험정도증가적“현저성”야응명학계정,이감소실천규분,타선평형여보호보험합동각방당사인적이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