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15期
110-111
,共2页
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刑事案件
庭前會議製度%非法證據%刑事案件
정전회의제도%비법증거%형사안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其提出的背景、实践中将会遇到什么问题、以及作用如何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噹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齣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這標誌著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正式確立瞭庭前會議製度,即在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之間植入庭前會議這道中間程序.其提齣的揹景、實踐中將會遇到什麽問題、以及作用如何將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신《형사소송법》제일백팔십이조제이관규정,재개정이전,심판인원가이소집공소인、당사인화변호인、소송대리인,대회피、출정증인명단、비법증거배제등여심판상관적문제,료해정황,은취의견.저표지착아국형사소송정서중정식학립료정전회의제도,즉재기소계단화심판계단지간식입정전회의저도중간정서.기제출적배경、실천중장회우도십요문제、이급작용여하장시본문토론적중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