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15期
84-85
,共2页
侗族民间节会%知识产权%利益分配
侗族民間節會%知識產權%利益分配
동족민간절회%지식산권%이익분배
侗族民间节会作为智力成果,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明晰节会权利主体、相关利益如何分配等重要问题,从而建立节会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成为可能.在形式上,特别知识产权立法表现为针对侗族民间节会设立单行法律,同时保持知识产权的特性,即特殊知识产权立法中应完全纳入实质属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价值追求、规则,针对节会的特殊性进行改造,避免在保护主体与规范方式上的混同.
侗族民間節會作為智力成果,但現有知識產權製度不能明晰節會權利主體、相關利益如何分配等重要問題,從而建立節會的特殊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成為可能.在形式上,特彆知識產權立法錶現為針對侗族民間節會設立單行法律,同時保持知識產權的特性,即特殊知識產權立法中應完全納入實質屬于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價值追求、規則,針對節會的特殊性進行改造,避免在保護主體與規範方式上的混同.
동족민간절회작위지력성과,단현유지식산권제도불능명석절회권리주체、상관이익여하분배등중요문제,종이건립절회적특수지식산권보호모식성위가능.재형식상,특별지식산권입법표현위침대동족민간절회설립단행법률,동시보지지식산권적특성,즉특수지식산권입법중응완전납입실질속우현유지식산권보호개치추구、규칙,침대절회적특수성진행개조,피면재보호주체여규범방식상적혼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