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33期
27-28
,共2页
胎儿%继承权%民事主体
胎兒%繼承權%民事主體
태인%계승권%민사주체
对胎儿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不仅是对未出生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彰显人们对已存在之生命的敬畏.随着现代医学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社会政策的变化,立法的粗疏以及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弊端凸显,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对胎儿继承权保护的妥当性,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胎儿继承权保护的制度.
對胎兒利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不僅是對未齣生生命的尊重,同時也彰顯人們對已存在之生命的敬畏.隨著現代醫學技術和生物技術的髮展,社會政策的變化,立法的粗疏以及部門法之間的不統一弊耑凸顯,使得我們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兒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國目前對胎兒繼承權保護的妥噹性,進一步完善我國關于胎兒繼承權保護的製度.
대태인이익급여법률상적보호,불부시대미출생생명적존중,동시야창현인문대이존재지생명적경외.수착현대의학기술화생물기술적발전,사회정책적변화,입법적조소이급부문법지간적불통일폐단철현,사득아문유필요중신반사태인적법률지위이급아국목전대태인계승권보호적타당성,진일보완선아국관우태인계승권보호적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