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33期
251,255
,共2页
扒窃%公共场合%随身携带%司法资源
扒竊%公共場閤%隨身攜帶%司法資源
배절%공공장합%수신휴대%사법자원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纳入到《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中,与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三种共同并列于盗窃一般行为中,且不需要犯罪数额即可构成犯罪.该条文出台后,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扒窃的地点否需要发生在公共场所以及扒窃的对象是否必须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本文将通过案例的介绍从这两方面着手分析,发现扒窃罪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不必要性,并试图提出扒窃罪解决的现实问题的替代性手段.
《刑法脩正案(八)》將扒竊行為納入到《刑法》第264條的盜竊罪中,與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多次盜竊三種共同併列于盜竊一般行為中,且不需要犯罪數額即可構成犯罪.該條文齣檯後,理論界和實踐中均存在一定的爭議,主要集中于扒竊的地點否需要髮生在公共場所以及扒竊的對象是否必鬚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本文將通過案例的介紹從這兩方麵著手分析,髮現扒竊罪存在的不閤理性以及不必要性,併試圖提齣扒竊罪解決的現實問題的替代性手段.
《형법수정안(팔)》장배절행위납입도《형법》제264조적도절죄중,여휴대흉기도절、입호도절、다차도절삼충공동병렬우도절일반행위중,차불수요범죄수액즉가구성범죄.해조문출태후,이론계화실천중균존재일정적쟁의,주요집중우배절적지점부수요발생재공공장소이급배절적대상시부필수시피해인수신휴대적물품,본문장통과안례적개소종저량방면착수분석,발현배절죄존재적불합이성이급불필요성,병시도제출배절죄해결적현실문제적체대성수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