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11期
24-25
,共2页
仲裁法%第三人制度%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三人製度%仲裁協議
중재법%제삼인제도%중재협의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通过具有公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而仲裁是通过民间组织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仲裁制度所具有的民间性、自愿性和高效性等特点使其受到越来越多纠纷当事人的亲睐,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仲裁机制中引入第三人制度,从而使纠纷当事人的权益获得更加及时高效的救济.
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糾紛解決機製.訴訟是通過具有公權力的國傢司法機關來解決糾紛,而仲裁是通過民間組織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私力救濟方式.仲裁製度所具有的民間性、自願性和高效性等特點使其受到越來越多糾紛噹事人的親睞,為瞭更好的保護噹事人的閤法權益,我們應該在仲裁機製中引入第三人製度,從而使糾紛噹事人的權益穫得更加及時高效的救濟.
중재화소송시량충불동적사회규분해결궤제.소송시통과구유공권력적국가사법궤관래해결규분,이중재시통과민간조직중재궤구소진행적일충사력구제방식.중재제도소구유적민간성、자원성화고효성등특점사기수도월래월다규분당사인적친래,위료경호적보호당사인적합법권익,아문응해재중재궤제중인입제삼인제도,종이사규분당사인적권익획득경가급시고효적구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