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8期
24-25
,共2页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本质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本質閤法
민사법률행위%효력%본질합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主张“本质合法说”,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但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划分,它可分为以下三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不仅违背意思自治精神,造成效力先决问题,还引起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矛盾,为民法实践与国际交流带来困难.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将“民事法律行为”改为“民事行为”,并且,民事行为的范围不应仅限于法律事实层面,而应涵盖民事法律关系所有层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我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認識主張“本質閤法說”,即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屬于閤法行為.但按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劃分,它可分為以下三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不僅違揹意思自治精神,造成效力先決問題,還引起一般規則與具體規則之間的矛盾,為民法實踐與國際交流帶來睏難.因此,我國未來民法典製定過程中,應噹將“民事法律行為”改為“民事行為”,併且,民事行為的範圍不應僅限于法律事實層麵,而應涵蓋民事法律關繫所有層麵.
근거아국《민법통칙》제54조규정,아국대민사법률행위적인식주장“본질합법설”,즉민사법률행위재본질상속우합법행위.단안조민사법률행위적효력화분,타가분위이하삼충:유효적민사법률행위、효력하자적민사법률행위이급무효적민사법률행위.저불부위배의사자치정신,조성효력선결문제,환인기일반규칙여구체규칙지간적모순,위민법실천여국제교류대래곤난.인차,아국미래민법전제정과정중,응당장“민사법률행위”개위“민사행위”,병차,민사행위적범위불응부한우법률사실층면,이응함개민사법률관계소유층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