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6期
295-296
,共2页
逮捕条件%社会危险性%诉讼化改革
逮捕條件%社會危險性%訴訟化改革
체포조건%사회위험성%소송화개혁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相关.传统逮捕绝对数量巨大、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捕了之”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逮捕适用恰当性问题急需解决.新《刑事诉讼法》以社会危险性条件替代逮捕必要性条件,对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带来的有机遇,也有挑战.本文指出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对是否适用逮捕提供依据,具有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
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彊製措施,與公民權利保障密切相關.傳統逮捕絕對數量巨大、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捕瞭之”等諸多問題長期存在,逮捕適用恰噹性問題急需解決.新《刑事訴訟法》以社會危險性條件替代逮捕必要性條件,對正確適用逮捕彊製措施帶來的有機遇,也有挑戰.本文指齣建立社會危險性審查製度有助于全麵客觀公正的對是否適用逮捕提供依據,具有程序正義的獨立意義.
체포작위최엄려적형사강제조시,여공민권리보장밀절상관.전통체포절대수량거대、체포솔거고불하、“일포료지”등제다문제장기존재,체포괄용흡당성문제급수해결.신《형사소송법》이사회위험성조건체대체포필요성조건,대정학괄용체포강제조시대래적유궤우,야유도전.본문지출건립사회위험성심사제도유조우전면객관공정적대시부괄용체포제공의거,구유정서정의적독립의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