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16期
52-54
,共3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发包方同意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髮包方同意
토지승포경영권%전양%발포방동의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构成了对转让的实质性限制.将这一限制置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下观察,得出该制度既限制了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不能适应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势,又不能审查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保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故应取消这一限制.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鬚經髮包方同意,構成瞭對轉讓的實質性限製.將這一限製置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下觀察,得齣該製度既限製瞭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主權,不能適應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勢,又不能審查受讓方的農業經營能力,保證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不符閤《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故應取消這一限製.
토지승포경영권전양수경발포방동의,구성료대전양적실질성한제.장저일한제치우《토지승포법》적입법목적지하관찰,득출해제도기한제료농민전양토지승포경영권적자주권,불능괄응농촌토지적보장공능약화적형세,우불능심사수양방적농업경영능력,보증농촌토지적농업용도,불부합《토지승포법》적입법목적,고응취소저일한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