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16期
82-83
,共2页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公司担保%公司法
管理性彊製性規範%公司擔保%公司法
관이성강제성규범%공사담보%공사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的章程中担保事项的规定.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中,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知晓的瑕疵属于担保权人的审查范围,而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的瑕疵不属于担保权人的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第16條第2款是管理性彊製性規範.擔保權人的審查義務應包括審查提供擔保的公司的章程中擔保事項的規定.股東會擔保決議的瑕疵中,必鬚經過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諳熟公司法相關規範纔能知曉的瑕疵屬于擔保權人的審查範圍,而必鬚經過鑒定機關的鑒定方能識彆的瑕疵不屬于擔保權人的審查範圍.
최고인민법원인위《공사법》제16조제2관시관이성강제성규범.담보권인적심사의무응포괄심사제공담보적공사적장정중담보사항적규정.고동회담보결의적하자중,필수경과사순공사공상등기、암숙공사법상관규범재능지효적하자속우담보권인적심사범위,이필수경과감정궤관적감정방능식별적하자불속우담보권인적심사범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