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14期
284-285
,共2页
胎儿%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
胎兒%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
태인%민사권리%민사권리능력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关于胎儿的立法早在人类文明之初便已出现,最早可见于罗马法中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规定和随后主要受其影响的西方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迄今为止,胎儿的权益保护,保护范围有限,遑论保护手段,远远低于现代社会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造成侵害而给予保护的标准.
作為民事法律關繫的特殊主體,關于胎兒的立法早在人類文明之初便已齣現,最早可見于囉馬法中關于胎兒保護的相關規定和隨後主要受其影響的西方國傢如德國、瑞士等國的立法.迄今為止,胎兒的權益保護,保護範圍有限,遑論保護手段,遠遠低于現代社會和高新科學技術的髮展對胎兒造成侵害而給予保護的標準.
작위민사법률관계적특수주체,관우태인적입법조재인류문명지초편이출현,최조가견우라마법중관우태인보호적상관규정화수후주요수기영향적서방국가여덕국、서사등국적입법.흘금위지,태인적권익보호,보호범위유한,황론보호수단,원원저우현대사회화고신과학기술적발전대태인조성침해이급여보호적표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