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34期
83-84
,共2页
占有%占有的类型%占有保护的泛化%社会弊端
佔有%佔有的類型%佔有保護的汎化%社會弊耑
점유%점유적류형%점유보호적범화%사회폐단
本文认为<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通过案例有针对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对占有的各种性质、状态、类型等没有区分,是对占有的过于简单规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实行了"只要存在占有事帮就进行保护的规定,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这样最终不能真正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本文認為<物權法>對佔有的保護規定過于簡單、籠統,併通過案例有針對性地說明瞭這箇問題.<物權法>對佔有的各種性質、狀態、類型等沒有區分,是對佔有的過于簡單規定;<物權法>對佔有的保護實行瞭"隻要存在佔有事幫就進行保護的規定,是對佔有保護的汎化.這樣最終不能真正明確物的歸屬,髮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본문인위<물권법>대점유적보호규정과우간단、롱통,병통과안례유침대성지설명료저개문제.<물권법>대점유적각충성질、상태、류형등몰유구분,시대점유적과우간단규정;<물권법>대점유적보호실행료"지요존재점유사방취진행보호적규정,시대점유보호적범화.저양최종불능진정명학물적귀속,발휘물적효용,보호권리인적권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