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28期
257-259
,共3页
商标先使用权%商标注册%原使用范围
商標先使用權%商標註冊%原使用範圍
상표선사용권%상표주책%원사용범위
在实践中《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缺乏可操作性,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条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较细致地论述了商标先使用权的性质与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将商标用于哪一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就是其“原使用范围”,取得商标先使用权后,只能在这一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上继续使用商标,否则即超出“原使用范围”.但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商标继续使用在其他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上,除非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否则不构成侵权,也不属于超出“原使用范围”,甚至在先使用人可以将该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上申请注册.
在實踐中《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缺乏可操作性,如何理解與適用該條款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較細緻地論述瞭商標先使用權的性質與構成要件,特彆是對“原使用範圍”的界定提齣瞭不同的見解.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將商標用于哪一商品類彆和商品名稱就是其“原使用範圍”,取得商標先使用權後,隻能在這一商品類彆和商品名稱上繼續使用商標,否則即超齣“原使用範圍”.但如果在先使用人將商標繼續使用在其他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類彆和商品名稱上,除非註冊商標是馳名商標,否則不構成侵權,也不屬于超齣“原使用範圍”,甚至在先使用人可以將該商標在其他商品類彆和商品名稱上申請註冊.
재실천중《상표법》제59조제3관결핍가조작성,여하리해여괄용해조관구유중요의의.본문교세치지논술료상표선사용권적성질여구성요건,특별시대“원사용범위”적계정제출료불동적견해.재상표주책인신청상표주책전,장상표용우나일상품유별화상품명칭취시기“원사용범위”,취득상표선사용권후,지능재저일상품유별화상품명칭상계속사용상표,부칙즉초출“원사용범위”.단여과재선사용인장상표계속사용재기타기불상동야불유사적상품유별화상품명칭상,제비주책상표시치명상표,부칙불구성침권,야불속우초출“원사용범위”,심지재선사용인가이장해상표재기타상품유별화상품명칭상신청주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