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26期
34-35
,共2页
新破产法%管理人制度%清算组
新破產法%管理人製度%清算組
신파산법%관리인제도%청산조
在新破产法中,我国首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改变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是被公认的新破产法亮点之一.但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职能和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对此的完善将影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以及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在新破產法中,我國首次引入破產管理人製度,併設有專門的章節進行規定,改變瞭原有的清算組製度,是被公認的新破產法亮點之一.但我國新破產法在破產管理人選任、職能和民事責任承擔方麵存在一定不足之處,對此的完善將影響我國企業破產程序的公平與公正以及我國企業破產製度的進一步髮展.
재신파산법중,아국수차인입파산관리인제도,병설유전문적장절진행규정,개변료원유적청산조제도,시피공인적신파산법량점지일.단아국신파산법재파산관리인선임、직능화민사책임승담방면존재일정불족지처,대차적완선장영향아국기업파산정서적공평여공정이급아국기업파산제도적진일보발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