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28期
61,67
,共2页
自诉%公诉%刑事和解
自訴%公訴%刑事和解
자소%공소%형사화해
矛盾纠纷的解决无外乎和解、调解和诉讼,而这其中和解的成本是最低的.我国的刑事制度在设定之初,对起诉制度就规定了公诉和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1996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适当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1]设立自诉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那些犯罪罪行比较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主要损害的是个人的利益.赋予特定人对这些特定案件的自诉权,为刑事和解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依据.
矛盾糾紛的解決無外乎和解、調解和訴訟,而這其中和解的成本是最低的.我國的刑事製度在設定之初,對起訴製度就規定瞭公訴和自訴併存,公訴為主,自訴為輔.1996年3月,我國刑事訴訟法脩改時貫徹瞭這一原則,同時適噹擴大瞭自訴案件範圍.[1]設立自訴製度的原因主要是那些犯罪罪行比較輕微、案情比較簡單,主要損害的是箇人的利益.賦予特定人對這些特定案件的自訴權,為刑事和解的實施提供瞭理論上和製度上的依據.
모순규분적해결무외호화해、조해화소송,이저기중화해적성본시최저적.아국적형사제도재설정지초,대기소제도취규정료공소화자소병존,공소위주,자소위보.1996년3월,아국형사소송법수개시관철료저일원칙,동시괄당확대료자소안건범위.[1]설립자소제도적원인주요시나사범죄죄행비교경미、안정비교간단,주요손해적시개인적이익.부여특정인대저사특정안건적자소권,위형사화해적실시제공료이론상화제도상적의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