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24期
75-75
,共1页
可诉性%违宪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司法化%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可訴性%違憲審查%憲法的司法適用%憲法司法化%憲法實施保障體製
가소성%위헌심사%헌법적사법괄용%헌법사법화%헌법실시보장체제
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应具有可诉性.从宪法具有可诉性出发,通过区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两种宪法司法化的表现形式,本文提出了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由现有的普通法院负责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新型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可訴性是法的基本特徵之一,作為根本法的憲法理應具有可訴性.從憲法具有可訴性齣髮,通過區分違憲審查和憲法的司法適用這兩種憲法司法化的錶現形式,本文提齣瞭由專門的憲法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由現有的普通法院負責憲法的司法適用這一新型的憲法實施保障體製.
가소성시법적기본특정지일,작위근본법적헌법리응구유가소성.종헌법구유가소성출발,통과구분위헌심사화헌법적사법괄용저량충헌법사법화적표현형식,본문제출료유전문적헌법위원회협조전국인대급기상위회진행위헌심사,유현유적보통법원부책헌법적사법괄용저일신형적헌법실시보장체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