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26期
28-29
,共2页
牵连犯%牵连关系断裂%数罪并罚
牽連犯%牽連關繫斷裂%數罪併罰
견련범%견련관계단렬%수죄병벌
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本文認為,牽連犯應噹“從一重處罰”或“從一重從重處罰”,凡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應噹數罪併罰的所謂牽連犯都不是牽連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為重于目的行為或者結果行為重于原因行為(併非說方法行為構成的罪重于目的行為構成的罪或結果行為構成的罪重于原因行為構成的罪),導緻事實上的牽連關繫斷裂,故不存在牽連關繫,不是牽連犯,以此觀點來指導司法實踐.
본문인위,견련범응당“종일중처벌”혹“종일중종중처벌”,범시아국형법분칙규정응당수죄병벌적소위견련범도불시견련범.이유시:유우방법행위중우목적행위혹자결과행위중우원인행위(병비설방법행위구성적죄중우목적행위구성적죄혹결과행위구성적죄중우원인행위구성적죄),도치사실상적견련관계단렬,고불존재견련관계,불시견련범,이차관점래지도사법실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