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31期
356
,共1页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范围
胎兒利益%民法保護%範圍
태인이익%민법보호%범위
民法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却对胎儿的民事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至少应当在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受抚养权以及纯利益的获取权方面作出规定,当然也不限于这些权利.
民法承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卻對胎兒的民事權利沒有做具體的規定,本文認為至少應噹在健康權、生命權、繼承權、受撫養權以及純利益的穫取權方麵作齣規定,噹然也不限于這些權利.
민법승인태인적민사주체지위,각대태인적민사권리몰유주구체적규정,본문인위지소응당재건강권、생명권、계승권、수무양권이급순이익적획취권방면작출규정,당연야불한우저사권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