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19期
63,65
,共2页
传销%直销%组织者%领导者%定罪%量刑
傳銷%直銷%組織者%領導者%定罪%量刑
전소%직소%조직자%령도자%정죄%양형
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罪名可界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设立的科学性值得商榷,因为传销活动不宜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本罪分类归属也不当.文中指出应根据罪状分析其构成特征包括对象特点、行为特征、主体特征、罪数特征及相应的量刑规定,其中存在的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認為<刑法脩正案(七)>第四條的罪名可界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其設立的科學性值得商榷,因為傳銷活動不宜作為刑法規製的對象,本罪分類歸屬也不噹.文中指齣應根據罪狀分析其構成特徵包括對象特點、行為特徵、主體特徵、罪數特徵及相應的量刑規定,其中存在的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본문인위<형법수정안(칠)>제사조적죄명가계정위"조직、령도전소활동죄",단기설립적과학성치득상각,인위전소활동불의작위형법규제적대상,본죄분류귀속야불당.문중지출응근거죄상분석기구성특정포괄대상특점、행위특정、주체특정、죄수특정급상응적양형규정,기중존재적문제도수요진일보명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