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6期
17-18
,共2页
仲裁机构%性质%设置模式
仲裁機構%性質%設置模式
중재궤구%성질%설치모식
对于我国现行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立法上的规定十分模糊,学界观点也不一.笔者认为应为半官方性.尽管仲裁委员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仲裁机构模式,即半官方性的仲裁委员会(常设性仲裁机构)与纯民间性的临时仲裁机构相平行的两种机制,同时,二者又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形成为一个系统的仲裁体制.
對于我國現行仲裁委員會的性質,立法上的規定十分模糊,學界觀點也不一.筆者認為應為半官方性.儘管仲裁委員會具有不可替代的優越性,但也存在一些弊耑.我國應噹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商事仲裁機構模式,即半官方性的仲裁委員會(常設性仲裁機構)與純民間性的臨時仲裁機構相平行的兩種機製,同時,二者又相互統一相互輔助,形成為一箇繫統的仲裁體製.
대우아국현행중재위원회적성질,입법상적규정십분모호,학계관점야불일.필자인위응위반관방성.진관중재위원회구유불가체대적우월성,단야존재일사폐단.아국응당건립구유중국특색적상사중재궤구모식,즉반관방성적중재위원회(상설성중재궤구)여순민간성적림시중재궤구상평행적량충궤제,동시,이자우상호통일상호보조,형성위일개계통적중재체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