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29期
131-131
,共1页
法律制度%金融混业%规制
法律製度%金融混業%規製
법률제도%금융혼업%규제
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较为可行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本文认为为了防范全融混业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对金融混业经营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的内容:主体资格、主体组织、主体行为和主体责任.
噹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較為可行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本文認為為瞭防範全融混業所帶來的風險,必鬚對金融混業經營的主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從事金融業務的子公司)進行法律規製,主要包括四大方麵的內容:主體資格、主體組織、主體行為和主體責任.
당전,아국금융혼업경영적교위가행적모식시금융공고공사모식.본문인위위료방범전융혼업소대래적풍험,필수대금융혼업경영적주체(금융공고공사급기종사금융업무적자공사)진행법률규제,주요포괄사대방면적내용:주체자격、주체조직、주체행위화주체책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