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18期
35-36
,共2页
单独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民法总则
單獨虛偽錶示%意思錶示%民法總則
단독허위표시%의사표시%민법총칙
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單獨虛偽錶示是民法上的意思與錶示不一緻的產物.單獨虛偽錶示不應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相對人明知的,該意思錶示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認為它具有獨立的存在價值,而我國現行民法併未規定該製度,不利于意思錶示製度的完善,建議在民法總則中規定這一製度.
단독허위표시시민법상적의사여표시불일치적산물.단독허위표시불응영향민사행위적효력,상대인명지적,해의사표시무효,단해무효불득대항선의제삼인.본문인위타구유독립적존재개치,이아국현행민법병미규정해제도,불리우의사표시제도적완선,건의재민법총칙중규정저일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