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33期
82-83
,共2页
查封%物权法定%公示
查封%物權法定%公示
사봉%물권법정%공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釦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以"第三人是否有過錯"為標準,來決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否查封尚處于被執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併實際佔有的財產.該條與<物權法>存在一定程度的牴觸,本文就此問題提齣相關見解,以期對立法與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최고인민법원관우인민법원민사집행중사봉、구압、동결재산적규정>제십칠조이"제삼인시부유과착"위표준,래결정인민법원재집행중가부사봉상처우피집행인명하、단제삼인이경지부부분개관、병실제점유적재산.해조여<물권법>존재일정정도적저촉,본문취차문제제출상관견해,이기대입법여사법실천유소비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