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29期
204-204
,共1页
既遂犯%危险犯%犯罪形态
既遂犯%危險犯%犯罪形態
기수범%위험범%범죄형태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但有人认为该说不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从而认为危险犯结果发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肯定了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观点,从而得出危险犯属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但应区别对待.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險犯屬于既遂犯,是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但有人認為該說不利于鼓勵中止犯罪,從而認為危險犯結果髮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從立法者的角度,肯定瞭刑法分則以犯罪既遂為標準的觀點,從而得齣危險犯屬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態,既遂後不能成立中止但應區彆對待.
형법분칙규정적위험범속우기수범,시아국형법이론통설,단유인인위해설불리우고려중지범죄,종이인위위험범결과발생지전도가성립범죄중지.본문종입법자적각도,긍정료형법분칙이범죄기수위표준적관점,종이득출위험범속기수범,기구유불동적범죄형태,기수후불능성립중지단응구별대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