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28期
87
,共1页
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
商標所有人%產品責任%消費者權益
상표소유인%산품책임%소비자권익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将其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之一.从赋予商标所有人法定义务,至对其科以民事法律责任,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國關于產品責任法律規定中的責任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齣對商標所有人產品責任的司法解釋,將商標所有人納入"生產者"範疇,將其列為產品責任的主體之一.從賦予商標所有人法定義務,至對其科以民事法律責任,既擴大瞭產品責任主體的範圍,也增加瞭商標所有人的責任承擔,進一步加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아국관우산품책임법률규정중적책임주체시산품적생산자화소수자,이2002년7월최고인민법원주출대상표소유인산품책임적사법해석,장상표소유인납입"생산자"범주,장기렬위산품책임적주체지일.종부여상표소유인법정의무,지대기과이민사법률책임,기확대료산품책임주체적범위,야증가료상표소유인적책임승담,진일보가강대소비자권익적보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