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24期
67-68
,共2页
自杀条款%复效%民事行为能力
自殺條款%複效%民事行為能力
자살조관%복효%민사행위능력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在保险领域中,一直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自杀是否具有可保性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最终,美国法院在自杀可保与不可保的冲突中创制了自杀免责期间制度,并发展成为如今的"自杀条款".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4务有关"自杀条款"的规定,主要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复效合同中自杀免责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新增加的但书问题.
人壽保險閤同中的"自殺條款"在保險領域中,一直都具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自殺是否具有可保性的研究經歷瞭一箇漫長的理論髮展過程.最終,美國法院在自殺可保與不可保的遲突中創製瞭自殺免責期間製度,併髮展成為如今的"自殺條款".本文重點分析瞭我國新脩訂的<保險法>第44務有關"自殺條款"的規定,主要從法學理論上分析複效閤同中自殺免責期間的起算點問題以及新增加的但書問題.
인수보험합동중적"자살조관"재보험영역중,일직도구유착거족경중적작용.대자살시부구유가보성적연구경력료일개만장적이론발전과정.최종,미국법원재자살가보여불가보적충돌중창제료자살면책기간제도,병발전성위여금적"자살조관".본문중점분석료아국신수정적<보험법>제44무유관"자살조관"적규정,주요종법학이론상분석복효합동중자살면책기간적기산점문제이급신증가적단서문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