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33期
152-153
,共2页
诉讼%仲裁%审判%司法监督
訴訟%仲裁%審判%司法鑑督
소송%중재%심판%사법감독
仲裁行为的存在,不可能绝对地避免错误,这就不能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司法监督的体现.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对仲裁裁决的核实或认定履行的是审判权,而并不是司法监督权.本文指出要想让仲裁司法监督的声音减弱,关键在于仲裁机构的自我完善.
仲裁行為的存在,不可能絕對地避免錯誤,這就不能剝奪噹事人訴訟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賦予不是司法鑑督的體現.法院作為我國的審判機關,對仲裁裁決的覈實或認定履行的是審判權,而併不是司法鑑督權.本文指齣要想讓仲裁司法鑑督的聲音減弱,關鍵在于仲裁機構的自我完善.
중재행위적존재,불가능절대지피면착오,저취불능박탈당사인소송적권리,저충권리적부여불시사법감독적체현.법원작위아국적심판궤관,대중재재결적핵실혹인정리행적시심판권,이병불시사법감독권.본문지출요상양중재사법감독적성음감약,관건재우중재궤구적자아완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