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33期
54-55
,共2页
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延长
普通民事訴訟時效期間%過短%延長
보통민사소송시효기간%과단%연장
本文指出我国现有的普通诉讼时效法定时间过短:首先,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其次,过短的诉讼时效期间,违背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基点;最后,诉讼法律期间过短导致了消极后果.文中认为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规定为10年以上.
本文指齣我國現有的普通訴訟時效法定時間過短:首先,與其它國傢相比我國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過短;其次,過短的訴訟時效期間,違揹設立訴訟時效製度的立法基點;最後,訴訟法律期間過短導緻瞭消極後果.文中認為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規定為10年以上.
본문지출아국현유적보통소송시효법정시간과단:수선,여기타국가상비아국보통소송시효기간과단;기차,과단적소송시효기간,위배설립소송시효제도적입법기점;최후,소송법률기간과단도치료소겁후과.문중인위아국적보통소송시효기간응규정위10년이상.